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5月31日 粤国税发[1995]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便于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稽核检查,堵塞
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上的漏洞,省局制定了《关于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市(地级市)必须将贯彻情况(含所属市、县)于八月一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关于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
附件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