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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5月31日 粤国税发[1995]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稽核检查,堵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省局制定了《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市(地级市)必须将贯彻情况(含所属市、县)于八月一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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