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0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7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强我
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
2.印染布、坯布、纱布;
3.针织品;
4.地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