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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152号 2006年6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分局应严格按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