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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0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3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具体名单附后)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先征后返的照顾。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仅限于指定的拆船企业拆用,不得倒卖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规定,按《海关法》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惩处。

三、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拆船协会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附件: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

2.中国拆船华东公司(江苏省启东拆船厂)

3.中国拆船中南公司

4.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

5.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6.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7.南通远洋钢铁有限公司

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9.江阴拆船厂

10.山东省荣成市拆船工业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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