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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合开发地块合同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合开发地块合同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8]4号 1998-02-02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据有的税务分局反映,现有不少企业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调整和合理城市布局的要求,配合市区的旧城改造、“三废”治理,同时盘活原址的存量资产,给企业生产发展创造条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联合开发地块合同(含其他名称的同类合同)中涉及财产转让的部分是否征收印花税尚不明确。又个人与实施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对个人安置标准居住面积后的超限安置面积实行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合资安置的部分是否贴花。对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于联合开发地块合同(或其他名称的同类合同)的贴花问题
对联合开发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