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会协[2006]74号 2006-11-3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
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
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分所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九条 每年5月份,中注协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6月份,中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每年7月份,中注协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
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称领军人才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
(二)
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