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远洋渔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2015〕2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6月1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 闽政〔2020〕5号)规定,全文废止
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应对相关入渔国渔业政策大幅调整对我远洋渔业造成的影响,促进远洋渔业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特提出2015-2017年实施进一步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扶持渔船改造转产
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实施作业方式技术改造、继续留在原入渔国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补助20万元,省、市两级财政分别给予50%补助。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财政厅、沿海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二、扶持渔船转场生产
鼓励因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的远洋渔船实施转场生产。对经农业部批准转场入渔后的远洋渔船,利用渔船油补资金,根据转场航程等因素,每艘给予一次性油耗补助20~50万元。其中,对转场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乌拉圭等非洲西岸、南美洲等国家地区海域的,补助50万元;对转场马达加斯加、坦桑尼亚、莫桑比克、伊朗、巴基斯坦、印度等非洲东岸、西亚、南亚等国家地区海域的,补助30万元;对转场缅甸、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地区和朝鲜、巴布亚新几内亚以及太平洋、印度洋公海海域的,补助20万元。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财政厅配合
三、强化信贷支持
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推动远洋渔业信贷规模的稳定增长。创新远洋渔业信贷产品,稳步推进现代海洋产业“助保贷”产品发展,加快远洋渔业企业转贷、续贷的审批和放款速度,对能维持正常经营的企业,不能随意抽贷、压贷。各级财政将远洋渔业企业纳入企业应急资金支持范畴,帮助基本面较好、但还贷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远洋渔业企业转贷“过桥”。各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