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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6〕9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7-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部分基层征收机关在受理货物运输企业申报纳税时,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申报数据审核不严和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工作的管理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填写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开票单位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