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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闽政〔201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 闽政〔2020〕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民创业园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平台载体和重要抓手。创建福建农民创业园要坚持用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拓展农业,着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创业增收,促进福建农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增强创业园示范引领作用。到2015年,全省选择若干个县(市、区)创建一批省级农民创业园和示范基地。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创建1个市级农民创业园。每个创业园选择2~3个产业特色优势突出、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作为创建区域,积极创新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新机制、农业生产经营新方式、农民创业增收新模式,建成我省现代农业的重要示范窗口。

  (二)提升特色产业优势水平。每个创业园围绕粮食、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中药材、畜禽、水产、林竹、花卉等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选择1~3个具有特色优势的主导产业,种植、养殖类项目要做到集中连片,精深加工类项目要进入加工集中区,符合生态环保要求。通过园区建设与发展,不断提升特色产业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主导产业的规模、档次和效益达到全省前列。

  (三)提高农业科技装备水平。着力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种业工程,广泛采用先进生产技术、现代设施装备和经营模式,培育现代职业农民,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到“十二五”末,主导产业“五新”入户率达90%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8%以上,主导产业良种覆盖率、农业综合机械化程度及装备水平达到全省前列。

  (四)积极发展农业优势品牌。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加快实现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可追溯。通过加强对创建农业品牌的奖励、扶持、保护,争创富有福建地方特色、优质安全的农业品牌产品,大幅提升园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附加值。

  (五)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一批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引导其采取兼并、重组、参股、收购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业、配套服务业向特色产品种养优势区域集中,因地制宜选择发展冷冻保鲜食品、旅游休闲食品、方便即食食品、功能性产品、生物制品等加工业,大力发展农业物流、观光、休闲、文化等方面多种经营,延伸农业产业链。

  (六)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加快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村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人才培养,培育一大批种养业能手、农机作业能手、科技带头人等新型农民,不断提高农民创业增收能力、改善农民创业环境,增加农民来自主导产业的收入,增强主导产业对农民入园创业的吸引力。到“十二五”末,创业园区内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提高30%以上。

  (七)配套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园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机制、设施条件,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创业园农村公共信息平台、远程信息咨询培训和动植物疫病虫害诊断系统、农业服务热线,提高农民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展生产的能力。鼓励支持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创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协会(公司),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

  二、政策措施

  (八)扶持基础建设。各级政府应将创业园的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纳入总体规划,农业、农综、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优先支持列入规划的项目。对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条件的创业园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优先给予扶持,大力支持改造中低产田、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业、发展标准化设施农业,完善农田机耕、排灌、生态等基础设施。对通往创业园主导产业规模生产、保鲜、加工基地的公路按照“村村通工程”村级公路以上标准、电力设施列入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水源和管网设施列入各级重点水利项目予以支持建设。

  (九)实施税费减免。创业园内农业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按规定落实减免税政策;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新创办的科技型农业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凡进入创业园投资,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到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十)提供用地优惠。创业园内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办理审核手续,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创业园投资农产品加工、配套服务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以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保障创业园内项目建设用海,比照省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减免地方分成部分海域使用金30%。

  (十一)加强财政支持。创业园优先享受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省级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水利专项等项目资金,要重点支持创业园建设。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每个创业园专项资金500万元,重点扶持创业园内标准化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现代物流平台建设,专项支持创业园“五新”推广、良种繁育、品牌宣传创建、农民创业培训等。

  (十二)鼓励品牌创建。创业园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时给予优先评选、倾斜扶持。支持创业园主导产业加强品牌宣传,每个创业园每年选择3个左右优势、特色品牌,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其宣传费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强化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组建以服务创业园建设为主要目标的村镇银行。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进一步拓展土地经营权、茶果园抵押贷款等适合农民创业园发展的新型金融产品覆盖范围,为创业园内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省级财政对为创业园内生产性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创业园内贸易性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给予风险补偿。

  (十四)实行电价减收。比照台湾农民创业园扶持政策,在省级创业园内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和养殖生产的,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收费。创业园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各级电力、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保证电价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

  (十五)激励科技创新。在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等方面,对创业园给予优先申报和倾斜扶持;对符合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要求的,予以优先立项支持。充分发挥“6?18”等平台作用,支持创业园建设项目与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对接,支持创业园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技术创新,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三、组织管理

  (十六)加强领导。省、市、县三级政府成立农民创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级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农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工商局、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共同推进农民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农业厅。项目县(市、区)政府是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编制创业园建设规划,确定重点发展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及年度实施计划,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创业园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科学规划。创建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科学编制创业园建设规划,明确创业园主导产业发展目标、园区创建区域、重点建设内容、年度和中长期投资计划。于2013年1月底前报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作为对创业园建设项目扶持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十八)严格考评。省级农民创业园建设要按照“中期有规划,年度有计划,项目有目标,进度有跟踪,效果有评价”的原则,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创业园建设情况的考核考评。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福建农民创业园考评办法,对创业园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定期通报各省级农民创业园年度发展情况。建立激励机制,对考核结果排名前三位的给予奖励,连续二年排名末位的予以调整。

  尚不具备省级农民创业园创建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应突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做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产业规模、产品档次、质量效益均在全省同类产业中名列前茅。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每个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专项资金200万元,扶持项目参照创业园。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享受省级农民创业园其他相关政策。

  附件:1.第一批省级农民创业园名单

      2.第一批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0日


附件1


第一批省级农民创业园名单


创业园名称

创建区域

主导产业

福建省连江农民创业园

镇、长龙镇、筱埕镇

海产、蔬菜、特色畜禽

福建省城厢农民创业园

灵川镇、华亭镇

水果、畜禽、水产

福建省安溪农民创业园

茶叶集中加工区、感德镇、龙涓乡、长坑乡

茶叶

福建省平和农民创业园

山格镇、小溪镇、南胜

水果(蜜柚)

福建省连城农民创业园

林坊乡、北团镇、朋口镇

地瓜干、白鸭、花卉

福建省尤溪农民创业园

洋中镇、西滨镇

食用菌、蔬菜、水产

福建省武夷山农民创业园

五夫镇、星村镇、上梅乡

茶叶、蔬菜、白莲

福建省古田农民创业园

城东街道、平湖镇、吉巷乡

食用菌、水果

福建省翔安农民创业园

新圩镇、内厝镇、马巷镇

蔬菜、食用菌、中药材


附件2


第一批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名单


示范基地名称

创建区域

(乡镇)

主导产业

福建省罗源农民创业示范基地

起步

食用菌

福建省仙游农民创业示范基地

度尾镇

蔬菜设施化栽培

福建省永春农民创业示范基地

介福乡

蛋鸡

福建省漳浦农民创业示范基地

绥安镇

花卉苗木

福建省建宁农民创业示范基地

黄埠乡

莲子

福建省漳平农民创业示范基地

永福镇

休闲观光农业

福建省延平农民创业示范基地

峡阳镇

生猪生态养殖

福建省福鼎农民创业示范基地

太姥山镇

白茶

福建省平潭农民创业示范基地

芦洋乡

种养结合生态农业

福建省同安农民创业示范基地

莲花镇

龙眼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