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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经信委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 省经信委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办〔2014〕16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17〕54 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商务厅、经信委《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省商务厅 省经信委

  (2014年12月)

  为缓解大中型(3A级以上认定标准)物流企业发展困难,促进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物流用地保障

  加强用地规划引导。各级政府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布局物流功能区,并在土地收储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给予安排。

  实施用地优惠政策。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大中型物流企业利用工业旧厂房、仓库等设施提供物流服务,或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属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

  保障企业用地权益。大中型物流企业现有物流用地因公众利益不得不更改用途的,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或按相同用途异地置换建设用地,置换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支持提升技术水平。大中型物流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发生的装备和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大中型物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对被兼并企业转移到兼并企业中的房地产,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改制重组后的大中型物流企业承接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地税局、经信委、商务厅、人防办,省国税局)

  三、提高物流通行效率

  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支持大中型物流企业完善自有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发展大型物流信息化平台服务商,搭建社会物流信息公共交易平台,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完善快递服务网络。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快递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快递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电商、快递与用户的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快递企业采用智能投递或智能与人工相结合等服务模式,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