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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7〕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2-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六号发布)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七号发布)(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办法》,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建账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工作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定额执行的期限按半年或一年执行,并在每个执行期限前的一个月内下达定额。定额执行的期限一旦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二)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委托银行收款、“一卡通”缴税、委托代征等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二、关于建账管理
(一)对未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