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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文〔2009〕339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16〕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八日

  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质量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福建省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福建省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五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省质评委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福建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福建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省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挂靠在福建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建省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质评办由福建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省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福建省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实施福建省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质评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厅局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福建省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从省质量协会、省名牌协会、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省商标协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有关专家中产生。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申报范围: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申报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经济效益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六)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福建省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福建省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符合福建省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福建省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涉税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所在地设区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质评办。省质评办材料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四条  省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质评办组织对所有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