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文〔2014〕9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加快发展,壮大产业规模,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

  对进入我省新投资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世界前100强制药跨国公司和国内前50强制药企业,及新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每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每年给予30%~40%奖励,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对新引进医药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对工业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医药工业企业,以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所缴纳地方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20%、25%、3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产品研发。

  上述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还返给县(市、区)。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支持医药企业开拓市场

  积极争取将本省生产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增补进入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本省生产的3类及以上化学药品、6类及以上中药和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省产独家、地方特色、重点药品品种及剂型、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品种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本省生产的药品品种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

  同等条件下将本省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优先纳入集中采购入围目录。对已中标的省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再进行确标,直接进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集中采购入围目录内本省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对错过全省集中采购的新批准的省产药品和医疗器械,在不高于同类产品集中采购入围价的情况下,及时挂入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对使用本省生产的大型医疗设备的诊疗项目,优先列入医保报销项目。本省医疗机构要提高省产药品采购比例,并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内容。充分发挥价格政策引导作用,扶持省内制药企业生产和供应临床必需低价药品。

  对本省行业协会组织医药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促销成效显著的,由省商务厅全额补助参展费用。对我省医药工业企业参加省外集中采购,单个品种在同一省份中标合同20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度该品种同一省份销售额为基数,由省经信委按实际新增部分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

  三、支持新药和医疗器械引进、研发与产业化

  鼓励我省自主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支持国内外药品和医疗器械重大技术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省科技厅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资助的新药项目,给予100万元的配套扶持资金;对在我省转移转化的1、2类中药、化学药品和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按申报临床前研究阶段、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阶段,分阶段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我省医药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的省级以上科技平台,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省经信委对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化学药品和中药1类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医药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化学药品和中药2类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化学药品3类、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中药3-6类首次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四、推进重点项目和园区建设

  医药产业“三维”项目视同省级重点项目管理。支持医药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实施国内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改造或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GMP改造、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项目视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经信委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保健按摩器材企业向医疗器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参照技改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引导城区医药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对“退城入园”改造的医药工业企业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工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医药工业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参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至2018年底实行“即征即奖”;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对其新增的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引导医药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拓展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对省外医药生产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我省、省内医药生产企业跨市整体迁建的,优先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并联审批,对被兼并企业的生产范围、注册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到兼并重组后的医药生产企业;兼并后企业关键人员、厂房设施、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依企业申请减免检查程序;属于医药企业集团的,集团内部子、分公司可以共用前处理提取车间,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并纳入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共同进行认证及监督检查;对兼并重组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免征。

  落实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相应扶持措施。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六、完善医药流通体系建设

  加强药品流通行业规划,引导大中型骨干药品流通企业向城市居民社区和农村村镇延伸药品销售与配送网络;支持有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现代物流为支撑,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化的药品仓储与配送,开展第三方医药物流试点;支持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网上销售年成交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医药企业(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省商务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推进医药电子商务与物流、支付、信用、融资等商务要素的集成和创新,引导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企业、金融机构等加强合作;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支持执业药师远程在线审方模式;试行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引导零售药店提档升级,推进零售药店“四证合一”改革。

  加强医药储备体系建设,对非专项储备品种过期失效的,适时进行核销,对属于国家、省级储备药品的品种,由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负责医院配送,确保储备药品及时轮换。

  鼓励医药流通企业通过福建口岸申报进口药品通关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获准进入福建口岸的进口药品给予加快通关检验,减免部分检验费用的政策优惠。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经信委)

  七、加大医药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推动金融机构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先支持医药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医药龙头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形式筹措发展资金。鼓励医药企业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债权、并购融资,优化企业融资结构。省级统筹5000万元,进一步扩大省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贷款(融资)业务试点规模,在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贷款(融资)”中设立医药产业专项,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兴业银行合作建立福建省级医药企业贷款信用风险损失分担合作机制。省财政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优先为医药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降低医药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

  八、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医药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医药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药用植物免征增值税。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医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医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2015年底前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医药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医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