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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义政发〔2013〕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19〕10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22〕12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13〕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要求与目标。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政府承担发展教育责任不变,保证教育投入依法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

  按照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关于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加强制度保障,优化投资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导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提升水平,办出特色,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民办学校的权益与责任

  (二)实施分类管理。民办学校根据相关规定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的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民政部门登记,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到工商部门登记,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完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差异化扶持政策体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机制办学。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转换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落实法人财产权。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将应出资资金投入学校,足额到位,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确认。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办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须限期过户,实行按账面原值过户计帐。出资人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过户到学校名下并用于教育教学,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等税费。

  (四)建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奖励激励机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相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核准,可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当年度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度1月1日基准利率为准)的2倍计算。在历年办学过程中,其应提未提奖励资金,可按规定的回报比例,一年一计核,累加后经董事会(理事会)决定,报教育、民政、财政部门核准后计核给出资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市场机制办学,按企业机制获取利润。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规范资产管理。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出资者投入资产、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分别登记入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设立风险基金。民办学校的各项收支要严格管理,确保相关资产按规定用于办学活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均按学费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具体提取比例和办法根据学校类别、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实际情况确定。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七)明晰学校所有者权益。对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清算后的资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如工资、水电支出等各类应付资金,如有剩余的,可将不高于经确认的出资金额及应提未提奖励资金返还出资人。若仍有剩余的,可给予出资人一定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剩余部分的10%,其余全部归社会所有。营利性民办学校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保障师生权益

  (八)创新教师服务管理模式。对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要一视同仁。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民办学校的人事代理工作,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职称评聘、户口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服务,方便教师合理流动。破除教师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间有序流动。创新编制管理,为公办民办学校间教师的有序流动和民办学校引进人才提供编制保障。本市原有事业编制身份的教师在本市民办学校任教,可保留事业身份。对合同期满、本人愿意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事业身份教师,可以回公办学校应聘。具体办法由人力社保、教育、机构编制等部门制订。

  (九)提高教师社保待遇。民办学校人员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相关费用。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或已取得高级职称并被单位聘用、或取得中级职称并已被单位连续聘用3年及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参加人事代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前教育阶段需在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就业)教师或具备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骨干(按一定比例和名额控制),经教育与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同意后,可按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社保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为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十)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民办学校应结合办学效益与公办教师待遇水平,提高本校教师工资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严格执行中小学寒暑假和法定休假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十一)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障儿童同等享有政府的学前教育资助。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四、落实保障要素

  (十二)完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政府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年度教育经费增量要统筹考虑公办和民办教育发展需要。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形成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民办教育财政扶持力度,建立财政资金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资助体系。同时对各类优秀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教育部门修订完善。

  (十三)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定额公用经费为基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以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以及落实相应会计制度为前置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按我市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定额公用经费标准不少于30%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与标准由财政、教育部门另行明确。

  (十四)调整收费办法。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报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含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十五)规范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一律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处置。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做大做强优质资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