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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办〔2015〕49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11月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18〕24 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培育和推动高成长企业发展,促进全省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经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培育重点和目标。高成长企业是指行业领先、技术先进、管理高效,具有可持续快速发展能力的企业。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下,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两化融合为主线,培育一批高成长企业,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兴产业倍增发展,对促进全省工业创新转型和稳定增长至关重要。全省力争通过3年努力,至2017年底,推动高成长企业成为拉动全省工业增长的中坚力量,对全省工业经济增长贡献率达10%以上。

  二、认真落实各项稳增长政策。高成长企业适用省政府《 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4〕18 号和《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5〕1 号等文件中有关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中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奖励条件为单个中标合同金额800万元以上,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奖励条件为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800万元以上。

  三、强化要素保障服务。高成长企业实施全方位动态管理、跟踪服务,每年由省经信委按标准发布高成长企业名单,组织实施培育计划。企业要素保障实行“直通车”服务,在融资服务、煤炭供应、电力调度、油品调用、运输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建立健全省、市、县问题会办、分级协调、跟踪服务机制,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强高成长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布局、招商引资、实施建设等方面统筹管理,优化投资项目行政备案和核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