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01月20日 冀财规〔2020〕1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和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财金〔2019〕96号)规定,为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金融合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河北省财政厅会同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制定了《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政策体系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包含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三项奖补政策,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试点城市,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市县政府、金融机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着力提升、改善民生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一定百分比,具体标准为: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加不超过3%,其余地区加不超过2%,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是指,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是指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我省两个试点城市,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为40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对满足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