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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4〕13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 闽政文〔2014〕5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开发用途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区域内地上、地下一体化研究,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开发用途、空间范围、布局结构和开发强度,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层次、竖向标高、位置、连通等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地下化、综合化,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地下交通干线、连通通道、垃圾回收等市政基础设施。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推进地下管线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项目,不得设置为儿童活动场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人防办)

  二、统筹规划编制实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6年前完成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人防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其他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将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合并编制。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特别是城市中心、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应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以指导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人防办)

  三、实行分类设防、标准化管理

  省人防主管部门应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防护技术标准,合理确定人防工程防护类别、功能和平战转换技术要求。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修建的人防工程,以及各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搬迁安置的民用建筑结合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应按照福建省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技术标准确定工程防护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防办)

  加快推进地下空间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维护等全过程标准化管理,规范防汛、排涝、消防、道路交通、抗震、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要求,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四、规范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及权属

  (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的地下空间开发和单建式人防工程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原地上建筑权利人申请开发利用本建筑地下空间作为经营性用途的,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各类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含租赁)取得。(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即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平时不得改变人防设施结构,影响防护功能。(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人防办等部门)

  (三)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地下工程有权依法进行自营或租赁、转让、抵押。(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按照《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 ( 闽政〔2014〕8号)办理。地下空间建筑物或人防工程权属单位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住建厅)

  五、鼓励地下空间多层开发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二)转变防空地下室单一使用功能,促进居住小区防空地下室连片开发、地下连通和地面地下交通衔接。(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防办)

  (三)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项目,以及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使用的,可免收地下空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市、县(区)政府根据所属地块对应用途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者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比例为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部分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

  (四)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