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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6]49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规定,文中“一、发票管理”之(四)中的“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密码区未加银浆覆盖;”修改为“第一联为发票联(棕色),密码区未加银浆覆盖;第二联为抵扣联(绿色)。”

“二、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之(六)中的“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加盖发票专用章”。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7号)文件,市局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管理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并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全国统一式样的货运发票。
(二)新版《货运发票》分为两种。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自开货运发票》,其发票编码2121),供本市认定的从事货物运输业并缴纳营业税的自开票纳税人领用和开具;另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其发票编码2120),供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联运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四)《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背涂为蓝色。《自开货运发票》和《代开货运发票》为税控机打折式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密码区未加银浆覆盖;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按规定,货运发票的存根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保管五年,到期后报请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市自2006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同时自2007年1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对于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后开具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六)公路内河货运代开发票工作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文件执行。
二、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实际取得《货运发票》的收货人或发货人中,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对运费金额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其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写该纳税人的国税机关税务登记号码。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七)税控器具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自动打印出128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不包括上述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扣缴税额等两个参数),代开发票9个参数。
(八)在填开和打印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在已填开《货运发票》且开票数据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需要开具退票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在开具退票前,收回已开出《货运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三、原税控装置的处理
对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和联运行业纳税人原使用的税控装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7年1月1日起要求纳税人填报《税控装置注销申请表》,并在系统中做注销处理,原税控密码器收回,统一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缴销。对于纳税人因有其他业务需要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其他税控发票的,税控装置可继续使用。
四、行政许可事项审批
联运业纳税人应先取得公路内河自开票资格,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购货运发票。
五、税控器具定价及购买方式
(一)税控器具定价
税控器具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