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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修订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20〕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有关工作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139号)部分内容作出修改:
  一、删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第37条,后续条款序号顺递,修改后的版本见附件1。
  二、对《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版本见附件2。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
     2.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修订版】

闽政办〔2014〕13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18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5日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福建省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提高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第三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我省标准贡献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奖励办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标准化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奖励范围是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的下列标准:

  (一)由我省主导制定或参与起草、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或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项目;

  (二)由我省主导制定、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标准项目;

  (三)由我省主导制定、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四)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项目;

  (五)由我省主导制定,且经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发布,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项目;

  (六)经我省依法成立的单位发布,并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示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项目。

  标准主导制定单位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上述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国家标准文本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承担单位(省外单位),“前言”中排序第二位的我省单位可视为“主导”单位。

  第八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30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额度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获奖等级按照标准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 凡符合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按规定要求提出申报。

  (一)申报单位须填写《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主导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主导起草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须依次顺延,国际标准项目由贡献最大的省内起草单位组织申报;

  (三)申报单位须将申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推荐部门之一,但不得同时提交两个(以上)推荐部门。

  第十条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申报新一届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第十一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福建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四章 评审和授奖

  第十二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推荐组织负责对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向省奖励办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二)形式审查:省奖励办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项目的标准文本、备案或者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等进行审查。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对形式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对项目进行专业评审,确定授奖项目建议名单。

  (四)最终评审: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对拟授奖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授奖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获奖项目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评委的同意。

  (五)公示:省奖励办将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将最终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