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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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0号),加快发展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力争到“十二五”末,农业产业化经营总产值达到5000亿,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推动规模化种养,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在省内建立千亩以上高优农业发展示范片的,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享受省政府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关补助政策,并在种子(苗)繁育基地、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农业生态环境以及基地内道路、电力和信息设施等项目建设方面给予相应扶持。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具,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标准化生产,龙头企业建设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以及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GAP等认证的,相关部门要优先给予资金补助和奖励;龙头企业参与和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并通过实施的,优先安排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
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强化市场营销流通,龙头企业参加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展销会,经贸部门要给予倾斜扶持和资金补贴。龙头企业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参与和承担各级农产品收储业务。促进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口其它农产品减半收取,逐步实现全额免收;龙头企业出口投保信用保险,给予保费补助和保单融资贴息。扶持品牌创建,龙头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等国家级品牌,各级政府要给予一定奖励;龙头企业成功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按我省对外投资促进政策享受资金补助;积极培育出口产品品牌,龙头企业成功获得商标国际注册,每件补助注册规费的80%。
三、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发挥龙头作用,带动一批关联度大的“专精特新”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增强整个产业链竞争力。拓展跨区域和对外交流合作,积极推进龙头企业与央企、国家级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和技术成果对接,高位嫁接。鼓励龙头企业引进省外、国外资本投资我省农业项目。龙头企业到省外、国外投资农业项目的,参与各级评选、评定等事项时,允许依法合并财务报表。
四、鼓励科技创新推广。每年扶持一批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与科研部门联合创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示范基地等产学研联合研发平台,承担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新品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