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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办〔2013〕136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16〕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拟制的《福建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9日

  福建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

  省外经贸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省国税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检验检疫局  厦门检验检疫局  省外汇管理局

  (2013年11月)

  为促进我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解决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通关、报检、收结汇、退税、统计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海关监管模式。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非涉税商品集中监管,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电商出售的货物以邮、快件等方式运输,分批核放出境,定期将已核放的清单归并形成报关单,并根据相关合作机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将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外汇管理部门,便利电商企业办理退税、结汇手续。(牵头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二、简化电子商务出口检验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实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牵头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三、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正常收结汇。经营主体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在货物实际出境后,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人民币收款业务。经营主体采用外汇结算的,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结算账户,在货物实际出境后,凭海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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