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科发〔2020〕42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科技局近三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1-18)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泰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docx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2日
泰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一般应冠以研究院(所)、工研院、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泰安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按照程序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在泰安市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泰安市,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100万元以上,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三)具有必备的研发条件。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在本市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等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五)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六)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鼓励我市现有的各级各类研发平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我市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院转建为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公开申报。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申报备案工作(具体事宜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申请单位填写《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推荐上报。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备案审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综合审查结果,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