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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意见
闽政〔2012〕40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动加工贸易进一步壮大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快发展。对符合我省县域产业发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支持条件的加工贸易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给予项目承担企业最高500万元的新增固定资产(新建和改、扩建厂房,新增生产设备)投资奖励补助。

  二、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自建、与境外客户合作、购并等方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专卖店、维修网点等海外营销体系,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参加境外展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等渠道进行产品推介和交易,对参展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有关费用,给予一定资助。鼓励企业并购境外国际知名品牌,对并购高端品牌的,按照我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有关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资助;对并购其他国际知名品牌的,按并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三、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引进技术和进行新产品研究开发。对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改造,按照技术设备购置费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对企业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依据我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有关规定,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企业研发机构聘请的研发人员,给予享受企业所在地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1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省产学研联合开发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扶持。鼓励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境外注册商标或购买、租赁、获得授权使用国外商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及专利注册。对获得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出口免验产品等国家级荣誉称号或相应省级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加工贸易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项目,吸引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把中高端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省。在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在信贷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对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上,以及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投资总额1~5亿美元的在谈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