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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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1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劳务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322号)文件精神,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新的调整规定之前,暂就有关教育劳务
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系指合法教育机构针对合法入学并合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受教育者开展的学历课程教育活动。
(二)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系指《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