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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5〕149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有利于促就业、增收入,有利于促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协同发展,有利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 国办发 〔2015〕47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5〕44号,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产业发展带动返乡创业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着力培养园艺、畜禽、林竹、茶叶、中药材、水产等主导产业,支持返乡人员结合农业发展特点,创办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一批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返乡创业龙头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与农户、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在项目资金安排、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评审上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扶持返乡人员创建农机服务、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合作社,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扶持150个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发展家庭农场,各级财政每年重点培育500家家庭农场示范场,其中省级100家以上,每个设区市30家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供销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促进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鼓励沿海地区对口帮扶山区共建产业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带动返乡人员创业。共建产业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设区的市级(含市辖区)从园区通过年终结算分回的收入以及分给其他市、县(区)的收入,涉及省级20%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潮流,充分挖掘和利用输出地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输出地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鼓励返乡人员发挥既熟悉外地市场又熟悉本地资源的优势,挖掘特色产品,实现产销对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

  (三)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挖掘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民俗文化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乡村旅游、创意产业、养生养老,推进农业由单一生产向休闲观光、农事体验、文化传承、康体健身等多功能拓展,加快一二三产融合。省级财政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创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60万元、40万元。鼓励返乡人员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推动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返乡创业人员购买村庄规划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旅游开发等项目成果。支持返乡人员到农村开展电子商务经营,利用阿里巴巴集团“千县万村”、京东集团“千县燎原”和苏宁“农村电商”等计划项目,构建网货下乡、农品进城的网上通道。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福建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B2C企业和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B2B企业,省级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旅游局、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供销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四)整合发展返乡创业园。实施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行动计划,以市、县、区政府为主,依托各类园区、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返乡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引导各类返乡人员入园创业。到2017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具有本地特色的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孵化示范基地)。各地可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在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方面也给予相应项目支持。各级国土部门在用地指标方面应大力支持返乡创业园项目建设。支持在省级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设立返乡创业分区,纳入基地建设补助范围。支持建设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返乡农村电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从业人员达1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人社厅、财政厅、科技厅、国土厅、交通厅、商务厅、经信委

  (五)提供返乡创业用地便利。各地要统筹安排好返乡人员返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把返乡创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扶贫开发规划、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土地整治和确权登记,加强公共空间治理,支持返乡人员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健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机制,支持返乡创业者依法合规连片承包流转土地,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给予重点扶持。对产能区内规模100亩以上,流转时间3年以上,从事水稻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农业厅、财政厅、住建厅

  (六)实施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按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的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整合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花卉、油茶、竹林关键环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基地15万亩以上。省级财政重点扶持水产养殖池塘基础设施配套升级、陆上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环保型塑胶养殖网箱、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等养殖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建规模连片20亩以上的蔬菜、水果温室大棚、10亩以上的智能温控大棚和2亩以上的智能温室给予补贴,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适当降低补贴门槛。支持电信企业加大农村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鼓励邮政、供销社以及骨干流通、商贸物流、快递物流、电子商务等各类企业,在乡镇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视成效对其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行动方案,多形式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到2018年在全省80%乡镇建立1万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经信委、交通厅、财政厅、供销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大返乡创业政策扶持

  (七)加大返乡创业财税支持力度。对返乡创业从事种植业、食用菌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对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各地可遴选一批优秀返乡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