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0〕9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
(二○一○年三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推进“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省际闽赣、闽浙、闽粤收费站与我省沿海港口就近的宁德、马尾、渔溪、莆田、泉港、泉州、厦门、杏林、林后、漳州港、东山等收费站(具体站点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根据高速公路通车情况适时调整)直达行驶的,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20英尺和40英尺)统一降低为2类车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对从港口就近的宁德、马尾、渔溪、莆田、泉港、泉州、厦门、杏林、林后、漳州港、东山等收费站(具体站点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根据高速公路通车情况适时调整)出入口,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其它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20英尺和40英尺)实行“递远递减”的优惠计费模式。
第三条 “递远递减”的优惠计费模式为:行驶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不予减征;行驶里程50~300公里(含300公里)的,减征5%;行驶里程300~500公里(含50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