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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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阅配合执行。
二ОО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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