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闽政〔2009〕1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16〕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
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当前,重点鼓励民间投资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港口、渔港等交通设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和配套的旅游服务区开发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先进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以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及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重点产品和工艺技术。
(三)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物流、服务外包、商贸、创意产业、信息、旅游、会展、房地产、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通过第三代移动通信运营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化增值业务,推动面向企业和民生需要的信息化建设。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现代农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实施的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投资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五新”推广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五)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培训、实训(实习)中心以及多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能培训机构及设施;兴建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在城市新区、农村和贫困地区新建医疗服务机构;投资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图书馆、文化馆(站)、纪念馆和展览馆建设,广告等文化产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室内娱乐、游乐、休闲健身娱乐等项目。
(六)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七)股权投资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入股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并购和投资创业企业等股权投资活动。积极推动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二、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除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利用,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均下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所涉及的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也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为准,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将前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区)。
(二)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且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的非工业类项目,除输变电工程、高速公路、码头、畜禽养殖业项目外,不需进行报批前技术评估。对于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三)调整行政审批方式。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施工许可后审查质量、安全措施条件,强化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具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告知备案证明、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实现项目备案或核准、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事项的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
三、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的措施。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根据土地用途和市场状况相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土地的有效供应。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规模较大的项目,依据规划可以分期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二)适当降低土地和海域出让价格。各级政府可根据市场状况,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对于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各类用海项目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其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征30%。
(三)延长土地和海域出让金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用海单位或个人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第一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的50%。
(四)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五)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六)有效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的用地用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项目落实的,优先安排当年用地指标,并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属于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项目,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七)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明确界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四、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一)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银行业机构要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实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今年对银行业机构以其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增幅超过基数5%部分的8‰予以风险补偿。各级人行、银监部门要采取分类考核等措施,将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列入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贷款情况,力争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
(二)推广多种融资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广票据保贴、沿海沿江财产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以码头、船坞、船台、水电站、水库等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大型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设施(备)、参保渔船、林权、采矿权、“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助性、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发挥信用担保的信用增级、分担风险作用,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及自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投资项目),自有资产不足以抵押银行贷款的,经由银行推荐,有关部门(中介)评估等程序后,可由省级再担保公司直接担保。鼓励和支持担保公司、小额信贷促进会等农村信贷中介组织发展。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四)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一批高科技、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五)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搭建创业投资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与“6·18”项目对接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创业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等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对接平台。政府通过跟进投资、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上述企业进行投资。
(六)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煤炭、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铁路、公路、商品住房、邮政、信息产业等项目资本金比例,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五、用好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支持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