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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2013〕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17〕54 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3〕5号)精神,为加快我省流通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力争到2015年,培育4个年交易额超千亿元的大市场(或市场群),10个超300亿元的大市场。至2015年底,对年交易额超300亿元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项目,省级财政予以每个市场200万~300万元的前期经费奖励。

  二、加强社区商业网点建设。各级政府支持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社区商业网点建设,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购买部分商业用房,或在土地招拍挂中一并提出应无偿提供给政府用于公共便民服务网点建设的条件;加强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菜市场和便利店,省级财政予以奖励。

  三、落实社区商业网点规划。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要严格落实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旧城改造和新开发房地产项目配套的商业网点设施建设与主体建设项目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不按规划要求预留商业网点设施的,国土、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对不按要求建设或不与整体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商业网点设施的,住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提升流通质量水平。大力扶持流通企业总部发展,除国家另有前置行政许可规定外,连锁网点可凭总部证照直接申办网点营业执照;总部与连锁店属于总分机构的,按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缴纳所得税。支持连锁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中心,发展统一配送。支持和保护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扶持龙头企业(市场)发展。落实家政服务业税费扶持政策。继续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省级财政对省级试点建设项目给予奖励。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村流通中的作用,省级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新网工程”建设。

  五、加快普及电子商务。重点培育福州、厦门、泉州电子商务中心城市。以优势和特色产业为依托,以垂直电子商务为重点,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省级财政给予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适当补助,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企业(平台)给予奖励。力争到2015年,培育10个电子商务园区(基地)、10个龙头企业。

  六、规范市场收费。农产品市场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摊位实名制管理的规定,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2013年减半征收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电子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七、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用水用电价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电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尚未与工业用电同价的,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实现与工业用电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水执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以上水电同价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管理,落实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实行降低收费标准的优惠政策。

  八、推进农产品直销体系建设。推动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建立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直销店(点),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省控基地直销点及直销网络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各地开辟免费使用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