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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0〕20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0〕1号)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省发展现代农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以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为基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着力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力和辐射力,不断提升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省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力争形成10个年产值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培育树立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名牌农产品,争创一批国家级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全省有60%以上的农户参与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成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建立研发机构等。整合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资金集中扶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强化信贷支持。加强政银企合作,完善银企项目对接机制,各级农办每年都要组织筛选一批龙头企业建设性项目统一向有关银行业机构推荐,各银行业机构将推荐的项目优先纳入贷款营销范围,优先予以调查评估、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各级财政对龙头企业建设性项目贷款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扶持。各银行业机构要简化办贷流程,提高办贷审批效率,合理确定利率,积极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尽力给予信贷支持,或实施贷款重组;对暂时集中还贷困难的龙头企业,可适当展期,在展期内逐步归还。

  (五)健全抵押担保体系。扩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参保渔船、林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担保机构或设立互助担保基金,对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机构应简化办贷审批程序,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对为农产品加工类及非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业务列入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六)鼓励上市融资。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条件成熟的优先列为年度企业上市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证券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在企业改制规范、政策培训、辅导验收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对已经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的,帮助推荐改制上市和规范运作不可缺少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在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劳动、质监、海关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账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级政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并有针对性实施“一企一议”,有条件的地方要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从2010年起,对上一年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支持已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和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

  (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农业。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和公司制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对社会资本参与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给予支持。

  三、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八)推进科企合作。充分发挥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的平台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项目与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对接,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联合攻关,以企业为主体,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创新科技人员服务龙头企业的激励机制,持续开展“百名专家进企业”和“百项成果接产业”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九)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引导龙头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对新创办的科技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研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科研工作站。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十)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在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的安排上,积极支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对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要按规定落实减免税政策。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推动优势产业发展

  (十一)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畜禽、林竹、水产、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花卉、烤烟、中药材等十大优势特色农产品。用好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建设一批具有我省特色的优势农产品集中区和产业强县。推进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向加工园区集聚,培育形成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

  (十二)支持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加快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等参与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引导沿海地区的龙头企业到欠发达地区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改造提升传统农业。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各级各部门在涉农项目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建设或联结的基地给予积极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向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倾斜。

  (十三)推进闽台农业合作。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闽台农业科研、人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对龙头企业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台湾农业“五新”,台湾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享受国家和我省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台湾农民和台湾农业企业到我省投资,创办农业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参与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十四)完善利益联接机制。大力推广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设立风险资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等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营联合体。积极探索风险保障机制,提高农户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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