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限时完成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
(一)全面排查、分类处置。由各市、县(区)政府组织民政、住建、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经鉴定后实施分类处置。排查鉴定工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排查鉴定工作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许可一批、整改一批、搬迁一批。
许可一批。通过排查鉴定,对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养老机构,按照优化简化的流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设立许可。
整改一批。通过排查鉴定,对能够通过整改实现安全达标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政府要组织并支持其立即整改。整改工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办理设立许可。整改期间,要妥善安置已入住老年人。
搬迁一批。无法通过整改达标的养老机构,要尽快寻找符合条件的场所搬迁,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搬迁场所,并督促养老机构按时搬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鉴定,鉴定后9个月内完成搬迁并办理设立许可。搬迁期间,要确保已入住老年人的安全。
通过这一轮排查、鉴定、处置后,未经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接收老年人入住。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住建厅、公安厅、国土厅
(二)优化简化设立许可手续。在确保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两优化、一简化、一提速”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前置审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已建养老机构申办设立许可提供便利和支持。
“两优化”。一是无法提交建设单位竣工合格验收证明的养老机构,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的可靠性出具鉴定报告,并由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确认合格的鉴定报告,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二是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确认。评估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确认意见,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
“一简化”。取消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三类审批手续。
“一提速”。收到养老机构申请后,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许可。
对利用闲置资源改建设立养老机构的,参照已建养老机构办理设立许可。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住建厅、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等
二、促进新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三)强化规划设计。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民政、规划、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的摸底调查,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新建养老机构原则上要选址在交通便利、临近医疗机构、处于或靠近居住区的区域。
由省民政厅会同省住建厅、省国土厅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经济型养老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合理控制容积率、绿地率、房间面积、配套设施等指标,杜绝养老机构变相开发房地产等。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住建厅、发改委、国土厅
(四)保障养老用地。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属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当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养老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整体自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民政厅
(五)规范审批手续。对新建养老机构,要整合审批流程,明确牵头部门,进一步规范审批报建手续。
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和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含备案抽查)。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养老机构的服务价格严格执行现行政策,必须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发改委、住建厅、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工商局、物价局等
三、盘活用好乡镇敬老院
(六)推动运营主体多元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承接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敬老院,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采取公建民营方式的,应向运营单位无偿提供乡镇敬老院的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可以跨区域捆绑打包,并且可以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运营单位应当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入住需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国资委
(七)完善奖补激励机制。公建民营的乡镇敬老院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对2017年底前,乡镇敬老院床位达到一定规模且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每所30万元分档给予一次性奖补;对2018年底前达到5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