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湖北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畅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支持渠道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一)划分标准。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认定条件。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申请程序
1、贷款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2、资格审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3、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认定证明和有关资料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二、加大个人及创办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二)贴息范围。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贴息资金来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在国家规定额度内的(个人一般最高不超过5万元,妇女不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额度一般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妇女、高校毕业生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超过国家规定额度、在省级规定额度内的,由同级财政从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