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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5〕6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61号)和《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151号),充分发挥快递业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业协同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一、落实用地保障和实施用地优惠政策

  加强用地规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相衔接;将快递园区、快递服务网点、智能快件箱、综合服务网点等作为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同时在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提高审批效率。2018年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位特点至少建设一个电商快递园区。福州、厦门、泉州作为省内主要快递节点城市和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应加快建设电商快递园区,园区规模、功能等应充分考虑城市定位和行业发展需求,其中福州、厦门应立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建设满足服务跨境(对台)业务需求的电商快递园区;泉州应依托制造业优势,集仓配一体化等功能于一体,建设提供供应链式服务的电商快递园区。

  降低用地成本。对快递业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入驻符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快递企业的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快递仓储物流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入驻或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快递企业月租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

  保障用地供给。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快递项目,用地指标予以倾斜。其中,对列入省级及以上的重点快递项目,用地指标由省里统筹保障;其他快递项目由地市统筹安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现有厂房发展快递业,对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发展快递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快递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快递企业,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允许快递企业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人防办,省邮政管理局

  二、完善快递服务网络

  推进快递公共服务。鼓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市区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配送仓,以缓解城市配送压力。新建工业、商业项目和居住小区应预留物流用地和配送末端网点用地,新建写字楼、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快递服务网点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大力推进快递服务进机关、进园区、进商场、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的“六进”工程,在校学生数量超过1万人的高等院校和已建成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鼓励在校区和有条件的小区内提供面积适合的快件用房,以满足快递服务需要,保障快件安全。支持平潭对台邮件处理中心和海运快件中心建设,支持建设国际互换局和交换站,推动福建跨境电商发展。

  加大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建设。支持整合利用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传达室或服务中心,社区物业、超市、便利店、连锁店或现有农村服务中心、农家店、农资店、供销社、客(货)运站、村邮站、邮政便民服务网点以及“万村千乡”“美丽乡村”等平台搭载快递服务,建设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含“网订店取”等合作建设站点)。对与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在我省运营满6个月以上且快递综合服务站点达到100个以上的企业,省商务厅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

  加大投递终端建设。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设施,简化快递企业投递服务终端设置备案手续,对建设并投入运营快件箱格口超过1万个、供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使用的企业,省商务厅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推动快递下乡。鼓励快递企业主动服务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在乡镇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和物流仓储配送体系,省商务厅视成效对其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教育厅、住建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

  三、优化行业管理服务

  方便工商登记。设立快递企业及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免于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不对外营业、不揽件的快递企业配送站点,可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提供通行便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快递城市投递作业提供便利,对按邮政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喷涂统一专用标识的城区快递运输车辆需通过禁行路段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除早晚高峰时段,需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的,在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车15分钟以内,但在处理完收取、派送工作后,应立即驶离该禁行或禁停路段。举行大型展会、重大活动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从事快递服务的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在节假日期间,从事快递服务的车辆不受单、双号限制。支持快递企业依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且已办理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收投快件,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实际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行管理办法,解决“最后一公里”通行难问题。对快递企业选择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作为城市快件运输和收投服务工具的,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尽量放宽投放数量限制。鼓励民航、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为快件运输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机场、车站、口岸等单位应当支持快递企业建设快件集中处理场所,提供快速配载、装卸、交接等服务。

  构建行业信用体系。推动建设快递业信用信息平台并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共享,实现行业信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逐步建立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把实施恶意欠费、恶意寄递违禁物品等行为的用户纳入到“黑名单”中,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奖励机制。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安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

  四、大力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

  引进龙头企业。鼓励国际、国内大型快递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全国或全国区域性服务功能设施(如航空快递基地、快件处理中心、电子商务和快递配送一体化仓储中心、呼叫中心)落户福建,符合条件的享受我省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并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上述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商务厅按5%给予落户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推动做大做强。快递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等费用,省商务厅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总部在我省的快递企业在省外设立5个以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覆盖3个以上省市的,省商务厅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年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2000万件、5000万件和1亿件的快递企业,省商务厅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分档奖励。对通过我省口岸经台湾年收发海运或空运快件10万件以上或年收发邮件2000吨以上的我省跨境快递企业,省商务厅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快递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执行省(区、市)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发改委、国土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地税局,省国税局、邮政管理局

  五、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加强园区配套建设。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电子商务园区时,应在园区内或周边安排快递、仓配用地,并能够满足3个以上品牌快递企业仓储及处理需求,未具备配套场地的不纳入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评选,快递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