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24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8-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我区
建筑业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
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
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
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等;
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
4.
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高低压开关柜、配电屏、动力箱、控制盘、控制箱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等均为设备。
2.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安全变压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箱、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等均为材料。
(三)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置工程
1.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的容器、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设备内由施工企业现场加工的衬里材料、填料(玻璃钢、塑料、橡胶板等)均为材料。
(四)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械等均为设备。
2.钢板闸门及拦污栅、启闭装置的启闭架;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入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支架及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五)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组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工业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