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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

义政办发〔2011〕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19〕10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22〕12号规定,决定保留。

进一步加快义乌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区开发建设,根据市委《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2010〕15号)、市政府《转发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义政办〔2010〕93号)以及《关于开发区总部经济区A组团建设模式等事宜的请示》(义办第72号抄告单)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发区总部经济区A组团开发建设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建设模式

A组团采用政府建设模式,由义乌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引进的总部企业通过购买、租赁两种形式入驻。

二、入驻对象及条件

(一)入驻主要对象

1.发展前景好、实力强、规模较大的市外企业、回归企业;

2.与义乌小商品市场、国际生产资料市场、物流中心等关联度大的品牌生产企业;

3.有较高科技含量、成长性好且需发展空间的优质企业;

4.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跨国公司等大型集团公司办事处、分支机构。

(二)入驻条件

1.购买整栋大楼的,须符合《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2.购买非整栋大楼的入驻条件与购买面积挂钩。购买5个楼层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购买6至10个楼层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购买11个楼层以上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500万元,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额600万元以上。

3.外国企业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企业申请购买的,上年度或本年度营业收入须达500万美元以上、纳税50万美元以上(申请购买企业需严格按照外商投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

4.建筑企业的入驻条件参照《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

三、入驻程序

(一)购买企业

1.申请: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筛选:开发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考察对象。

3.考察评审:开发区组织项目初审小组对筛选的项目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开发区集体讨论研究。

4.公示: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公示。

5.审核批准: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对开发区初审意见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6.签订入驻协议书、入驻承诺书:开发区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书、入驻承诺书。

7.注册登记:入驻企业按要求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8.支付购房款:入驻企业分期支付购房款。

9.考核评定:开发区对入驻企业的承诺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

10.正式入驻:总部大楼完成建设后,通过开发区综合考评的企业正式迁入。

(二)租赁企业

1.申请: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筛选:开发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考察对象。

3.考察审核:开发区组织项目初审小组对筛选的项目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开发区集体讨论审批。

4.签订租赁协议书、入驻承诺书:开发区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协议书、入驻承诺书。

5.注册登记:入驻企业按要求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四、产权处置

1.在总部大楼完成建设交付使用后,购买企业入驻满5年并已实现其入驻承诺的,按政府指导价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购买企业办理转让手续后,必须保持项目功能、用途不变,不得再次分割转让;因企业破产、司法裁决等特殊情况发生再转让的,受让对象必须符合总部经济相关政策要求,同时原购买企业还须补缴获得产权时市场评估价与政府指导价的差额部分购房款及相关税费,或由开发区开发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