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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武夷新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武夷新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闽政〔2011〕2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11月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18〕24 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设武夷新区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为促进武夷新区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

  着力发展节能低碳的资源深加工、食品加工、光电、生物工程等产业,实现产业与区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建成海峡西岸新兴产业基地。

  二、建立帮扶工作机制

  (一)省政府成立促进武夷新区发展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有关部门及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人参加,负责协调、解决武夷新区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鼓励沿海设区市向武夷新区实施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产业梯度转移。由厦门市、泉州市分别和南平市在武夷新区内各共建1个产业转移园区,建立完善投资共担、利益共享的管理运营体制机制;产业转移园区产生的税收和规费地方分成部分,由南平市与厦门市、泉州市商定比例分成。

  (三)共建产业转移园区财政体制实行单列,由南平市和厦门市、泉州市按照股比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分成。产业转移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涉及省级20%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

  (四)建立武夷新区产业转移沟通及招商引资平台,定期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南平与沿海区域合作项目对接洽谈会,推动沿海相关产业向武夷新区梯度转移,促进山区沿海区域协作。省外经贸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优先支持产业转移园区对外招商和扶持区内外贸企业的进出口发展。

  三、加大财力支持

  (一)从2011年财政部代理发行的福建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专项用于武夷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自2011年起5年内,在原有各部门支持南平的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每年从省直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捆绑8000万元,按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规定支持用于武夷新区重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贴息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创新等项目的适当补助。

  (三)对武夷新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土地整理开发等方面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均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

  四、实行电价支持

  对武夷新区内工业集中区的工业用电给予电价支持,通过供电营业区划调整等办法,降低工业电价,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南平市、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制定。

  五、实行用地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