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4〕1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产业龙头的支撑和带动作用,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龙头企业增产增效
鼓励龙头企业调峰生产,提高先进产能利用率。2015年底前,对直供区制造业龙头企业(已参与2014年省电力直接交易的龙头企业除外)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对已列入2014年趸售县调整用电峰谷时段的企业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二、推动龙头企业有效投资
(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投资。依托省投资开发集团,设立“福建省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投资引导、上市公司平台、股份合作等方式引导保险、社保等资金重点对汽车、船舶、稀土、面板等产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省投资开发集团)
(二)支持引进先进设备。对龙头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省级财政资金按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给予补助,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惠政策可予以叠加。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三、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
(一)支持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辅导,对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各级财政按企业实际加计扣除的所得税额予以同量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经信委、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强化人才激励。鼓励智力要素和技术要素以科技成果入股、股权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参与创新收益分配。对龙头企业引进拥有核心技术的创新项目和创新团队,给予“一事一议”特别支持和资金资助。支持龙头企业与高校共建科研机构。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四、帮助龙头企业拓展市场
(一)支持拓展省外市场。2014-2015年,龙头企业参与省外项目招投标中标并完成合同货物验收,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
(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014-2015年,省、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按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补助标准的1︰1配套补助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1万辆(其中2014、2015年分别推广3500辆和6500辆)。各地配套补助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鼓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
(一)支持企业开放式重组。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流转和股权置换等方式实施产业链、价值链并购重组。对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财政厅)
(二)提升兼并重组审批服务。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可直接按更名方式办理。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厅、国资委、国土厅、住建厅)
六、强化龙头企业要素保障
(一)加强融资服务。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
》 (
闽政〔2014〕17 号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总行直贷、单列信贷计划、银团贷款、信贷资产转让、贷款重组及表外业务等方式,增加对龙头企业的资金供给。由福建银监局牵头,建立龙头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提升放贷效率。
支持龙头企业改制上市,对已上报首发申请的龙头企业要促进尽快通过审核。推动已上市龙头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方式再融资;达不到再融资条件的龙头企业,加快通过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方式帮助其恢复再融资功能。引导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龙头企业投资力度。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优先保障用地。龙头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全部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政策,优先保障其用地、用林、用海;对“退城入园”异地改造企业实行“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工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