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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闽政文〔2012〕5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 ( 闽政文〔2009〕374 号,从2013年至2015年,省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的基础上适当增长,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持续推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获得全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获得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和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奖的作品择优给予奖励;对原创动漫形象品牌授权年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本省动漫品牌衍生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奖励;对在手机动漫平台、文化版权交易平台等经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媒体平台上运营的动漫游戏作品择优给予奖励。对软件出口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择优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拓展市场。对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外知名展会、宣传推介等活动所发生的展位费等公共费用给予补助。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时,不以软件应用及企业业绩作为招投标入围条件;对本省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