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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义政办发〔2019〕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19〕10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22〕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国办发〔2015〕45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3〕8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1.基本条件。享受本办法规定财政补助的单位需满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并经卫健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实际开放床位50(含)张以上。医学美容、整形等医院不列入补助范围。

  2.补助范围。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奖励和补助,主要包括:民营医疗机构投资建设补助、床位开放补助、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补助、医疗机构等级提升奖励、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

  二、奖补标准

  1.投资建设补助。对新建(含非医疗建筑转医疗建筑)医疗卫生用房总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设成本投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新建项目在主体结顶和竣工运行后分别补助50%,改造项目竣工运行后补助)。

  2.床位开放补助。对床位数达到2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以及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专科医院,在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并投入使用后,在核定床位内年度床位医疗使用率达到85%以上的,给予开放床位一次性每张2万元补助。

  3.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购置符合区域卫生配置规划,并获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批准的大型医学装备给予补助。乙类以上大型设备(以卫生部、财政部目录为准)市财政补助30%。其他医疗设备购置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20%;投资额5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补助10%,投资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补助。

  4.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补助。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参照享受公立医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补助待遇,具体按《义乌市卫生人才培养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5.等级提升奖励。按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医院被评为二乙的奖励50万元,评为二甲的奖励80万元;评为三乙的奖励400万元,评为三甲的奖励800万元。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医院评为二乙的奖励50万元,评为二甲的奖励80万元;评为三乙的奖励300万元,评为三甲的奖励500万元。

  6.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根据民营医疗机构特点,积极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量以购买服务形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参考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补助标准。

  三、资金拨付管理

  1.投资建设补助。民营医疗机构提供主体形象进度效果图、工程竣工备案表、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材料向卫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卫健部门核准后拨付,文件印发前已开工项目不再重新补助。

  2.床位开放补助。由民营医疗机构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向卫健部门提出申请,经卫健部门核准后拨付。

  3.设备购置补助。民营医疗机构实际购置医疗设备并投入使用后,凭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材料向卫健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经卫健部门核准后拨付。

  4.医院等级提升奖励。民营医疗机构凭相关部门评定文件向卫健部门提出申请,经卫健部门核准后拨付。

  5.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根据年终卫健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四、监督管理

  1.财务管理。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加强成本控制、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依法设置和保管会计账簿、实施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民营医疗机构自觉接受卫健、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民营医疗机构要为公共卫生服务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加强培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卫健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要做好指导、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3.监督检查。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相应台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财政、卫健、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存在虚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取得设备补助在使用年限内变更市域外使用或取得投资建设补助未满五年改变医疗卫生用途等行为的,停止其申报补助资格2年,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