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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闽政文〔2007〕4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16〕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金融创新,增加信贷投入

  (一)鼓励金融机构机制创新。推进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设,主要是完善小企业贷款组织管理架构、提高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优化贷款利率定价方式、强化小企业信贷人员培训、构建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贷款违约信息通报制度。银行监管部门要指导各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制订便利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和分类管理流程,建立适应我省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经营管理模式。

  (二)推动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积极支持和推动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金融创新研发中心和试验基地,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创新试点。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押,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产品,推出系列化、便捷化的小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三)推动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创新。积极探索运用再贴现手段,加大金融支持福建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的力度。组织开展全省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重点扶持企业的申请、审核、遴选工作,推出福建省商业承兑汇票重点企业扶持名单,鼓励产业集群内以产业链为载体或购销关联度高的优质中小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运用短期融资券等金融市场创新产品,促进调整企业融资结构,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空间,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力度。合理运用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手段,提高金融机构对工业、农业、商贸等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能力。

  (四)建立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正向激励的差别化监管政策和监管模式,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制度,积极推动完善小企业贷款分类标准、呆坏账准备金拨备制度和坏账核销办法。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支持力度,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小企业贷款业务奖励办法等相关制度,表彰对小企业信贷投入增量大、风险防范好、创新能力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加大中小企业贷款工作服务力度。通过业务推进会、主题论坛等活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识,加强银行与企业间的沟通交流,有效推广中小企业金融创新产品。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各工业园区建立战略发展联盟,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服务。

  二、健全担保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六)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发展以企业出资为主,主要为产业集群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政府投资引导设立的股份制担保机构;推动有条件的设区市探索建立由政府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七)推动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及吸收民间资金增加对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对政府出资为主设立、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可视财力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八)创新担保合作方式。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业务;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探索开展“桥隧担保”“担保换期权”等担保方式,推动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行业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对新创立高成长型小企业开展无抵押融资担保。

  (九)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建立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十)建立激励示范机制。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建立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选择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公信力的评信机构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金融机构可按担保机构资信等级差异合理确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省级经贸主管部门应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认定办法,对资信度高、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级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从2008年起三年内,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补偿工作,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实施。

  (十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规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十三)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行为,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对跨省区或注册资本超亿元的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对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到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财务、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向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经贸主管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三、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服务

  (十四)培育创业投资机制。鼓励省内投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类投资者创立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服务。设立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搭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组织引进省外、境外创业投资,开展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企业对接,举办创业投资培训班,增强创业投资运作能力和中小企业运用创业投资的能力;委托专业投资公司按创业投资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