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工信委关于新余市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17-01-23
为规范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江西省工信委关于推进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工信指导字〔2014〕5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和繁荣。主要用于:
(一)对为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艺美术大师及企业的补助;
(二)工艺美术人才的培训补助;
(三)参加上级和本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及权威机构组织的专业评比获奖奖励;
(四)参加省内外工艺美术博览会、展销会拓展市场的展位补助;
(五)经市工信委批准开展的工艺美术各项活动经费。
二、项目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奖励。市级(含)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培养的学徒,在拜师学艺期满5年(含)内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其指导老师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3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2万元;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1万元。
(三)鼓励企业或行业协会与院校合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培训中心等,对有关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专业性培训班,培训人数在30人以上的,给予培训场地费、讲课费、材料费等培训费用补助,人均每天补助不超过50元,每个班次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对市级(含)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及有工艺美术专业职称的人员参加由市工信委安排的进修、培训学习费用(不含差旅费)予以全额补助。
(五)获奖工艺美术作品的奖励:
1.参加全国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6000元、4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2.参加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4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3.参加市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3.同一作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六)鼓励工艺美术企业和工艺美术人员利用参加博览会、展销会活动积极开拓市场,支持参加国内外各类经贸洽谈活动,由市工信委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参加的国内外各类展览展销活动,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
三、资金使用程序
(一)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市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余市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工信委相关业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经报请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三)经市工信委批准组织的各类工艺美术活动经费,由主办业务科室提供相关资料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支。
四、资金的监管
(一)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申报项目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追回资助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每年向市工信委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报告。
(二)市工信委负责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为规范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和繁荣。主要用于:
(一)对为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艺美术大师及企业的补助;
(二)工艺美术人才的培训补助;
(三)参加上级和本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及权威机构组织的专业评比获奖奖励;
(四)参加省内外工艺美术博览会、展销会拓展市场的展位补助;
(五)经市工信委批准开展的工艺美术各项活动经费。
二、项目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奖励。市级(含)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培养的学徒,在拜师学艺期满5年(含)内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其指导老师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3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2万元;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