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出租居民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7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3-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据反映,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未办理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的下岗失业人员出租居民住房,能否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尚未办理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未享受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出租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可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