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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2012〕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17〕54 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扎实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一)设立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2015年,通过省财政一般预算安排和整合省级各有关部门现有各类涉海专项资金,每年筹集不少于10亿元,集中用于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重点产业发展,海洋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海洋公共服务平台和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符合条件的湾外造地等沿海土地整治等。

  (二)从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引导设立福建省蓝色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现代海洋渔业和高端船舶制造等海洋产业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以海洋新兴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国家风力发电税收政策,对风力发电、进口风力发电设备,符合规定的给予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海洋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并按规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对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

  (三)对从事远洋捕捞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海水养殖符合规定的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在海岛地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收入,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海岛地区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海岛地区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海岛地区新办的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海洋产业优势企业通过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发展,企业重组过程中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六)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涉海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各自总行对福建海洋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给予信贷规模和政策倾斜,通过单列计划、新增规模、总行直贷等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争取涉海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落实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会谈纪要,推动支持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融资资金尽快落实到位。

  (二)拓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滩涂、海水养殖和现代海洋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试点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创新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适当提高渔船抵押贷款额度;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业务。

  (三)改进信贷服务方式,根据海洋产业发展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鼓励对核心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采取整体营销模式,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升审批效率;建立和完善涉海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四)鼓励海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探索开展中小微企业捆绑发行集合票据或集合债,为企业集合发债提供增信支持;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财务顾问和承销服务,并适当降低收费水平。探索海洋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积极开发和发展各类保单嵌入式信贷产品,为海洋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鼓励通过信托业务募集民间资金,为中小型海洋企业提供信托贷款支持。鼓励海洋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实现设备升级改造和融资。

  四、推动海洋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一)组织认定一批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对园区内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城乡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港口物流、海洋旅游与文化创意等现代海洋服务业、海产品深加工和远洋捕捞企业,2012~2015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其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的30~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二)对落地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用海等条件和要求的海洋产业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优先研究列为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海用林,海域使用金省内部分减免30%;对入园现代海洋服务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