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陆港电商小镇招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义政办发〔2016〕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19〕10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22〕12号)规定,废止第四大点第(三)项:(三)对线上年营业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建设的入驻企业除外),给予10万元的配套仓储补助。营业额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三年。。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陆港电商小镇招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义乌市陆港电商小镇招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陆港电商小镇建设,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培育拓展经济发展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商入驻模式
按照整体规划、统筹布局的原则开展建设和招商,电商企业通过在陆港电商小镇自主建设、购买或租赁国有企业建设的产业用房等两种模式入驻。
(一)国有企业建设模式
由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港集团”)统一设计和建设,电商企业通过购买、租赁两种形式入驻。
(二)企业自主建设模式
根据陆港电商小镇发展规划和用地条件及开发计划,电商企业受让土地、自主建设。
二、招商对象及条件
(一)招商对象
按照“大招商、招大商、优商选商”的原则,重点招引具有行业引领性的市内外电子商务平台、应用、服务型电商企业入驻。
(二)入驻条件
1.受让土地、自主建设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且线上营业额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2)上年度纳税额3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3)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物流、智能仓储服务等电子商务产业链项目。
2.购买小镇规划范围内国有企业建设的产业用房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年线上营业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2)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3.租赁小镇产业用房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年线上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2)年营业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3)具有较强品牌、能为创客团队提供众创空间或专业技术支持服务的孵化器运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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