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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办〔2015〕9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 闽政〔202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快推进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培育做大交易规模

  (一)发挥省内水产流通加工协会、远洋渔业协会等各类涉海协会作用,引导省内远洋捕捞、食品加工、冷链物流等各类涉海企业,通过交易所平台,做大境内外贸易规模。支持交易所冷链物流建设,对于交易所配套新(扩)建3万吨或3万平方米以上的冷库,给予补助100万元。细化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远洋渔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5〕24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4〕36 号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福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远洋水产品进入交易所交易。对在我省口岸进关并进入交易所交易的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每吨鱼货补助50元;对进入交易所交易但鱼货异地交割的,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三)引导省内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入驻交易所交易平台,优先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买卖。整合省内海产品市场供应链,推动省内永辉超市、新华都等大型采购商家入驻交易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其供货渠道。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四)支持交易所构建自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所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或网上年销售额居全国行业排名前三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支持交易所建设海洋产业基地,优先办理用海审批手续,按规定减免部分海域使用金。在福州出口加工区设立产业基地,在宁德设立分中心及“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宁德(霞浦)综合基地”产业园区。

  责任单位:福州市、宁德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海洋渔业厅配合

  (六)交易所高管及技术骨干人员参照执行《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人才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财税扶持

  (七)对在交易所交易的福州地区会员企业(含新注册或迁入),自2015年起三年内,根据企业实际到资注册资本金和船舶总吨位给予定额奖励。奖励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奖励交易所发展的方式,由交易所兑现给相关会员企业。方便交易所增值税发票提供、开具等服务。鼓励交易所对前1000名会员免收会员费。自2015年起两年内,对交易额前100名会员企业按照交易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福州市财政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