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6〕3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推进高校科研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创造福建发展新优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高校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一)加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力度。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分类指导,重点建设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高的科技创新平台,构建以原创性科学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为目标的创新研发平台体系。对高校组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和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6〕19号)规定予以奖励。支持高校科技创新平台承担更多服务于地方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科研项目。高校应制定扶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发展的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投入,为平台建设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机关管理局
(二)完善高校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对高校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省发改委和教育厅要指导高校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对高校申请政府投资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省发改委、教育厅应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并加强对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国土厅、环保厅
(三)建立健全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机制。把开放共享纳入科技创新考核和绩效评估范围,推动高校将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等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高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运行费及服务费等,提供有偿和公益服务。对于高校以财政性资金新建设、新购置在适用范围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仪器设备网络管理平台,提供在线服务。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机关管理局
二、改进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四)拓宽高校科研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扩大社会合作,健全社会支持长效机制,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研投入体系。研究建立我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鼓励高校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省科技厅、教育厅与省内有关本科高校共同出资设立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高校联合资助项目,形成对高校长期战略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稳定资助机制。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
(五)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省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奖励力度。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其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余下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改进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高校可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高校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完善高校会议管理。高校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会议规模和开支范围、标准,由高校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改进高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制度。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超市”,实施通用类零星小额货物的政府采购。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高校应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发改委、经信委、审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六)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高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横向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高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高校科研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
三、推进高校科技成果在闽转移转化
(七)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外,高校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高校主管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并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机关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八)健全高校技术转移工作体系。支持高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行专业化运作与经营,在高校中设立负责技术转移和转化服务的科技成果管理与运营服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在高校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系列中,鼓励设置从事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的专职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岗位任职条件、绩效考核标准和岗位待遇。探索建立高校科技经纪人制度。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高校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人社厅、机关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九)完善高校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高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在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应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比例。其中,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具体比例额度及分配方式由高校与科研团队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行分类管理,高校(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机关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四、加强高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深入实施 “福建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福建省高校产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福建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等人才计划,引进、支持、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团队的引进支持力度,选拔并大力度支持一批由本省高层次人才领军的、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团队,在建设经费、博士生招生、场地配备、人员编制等多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力争更多科技人才入选国家人才支持计划。鼓励高校建设高端产业学科体系,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高学历、复合型人才,壮大具有实际技术操作能力的人才队伍。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人才办、编办
(十一)探索设立高校首席研究员制度和专职科研岗位。依托我省部分高校优势学科和科研平台,面向国内外聘用能够把握国际发展方向,走在国际研究前沿,具有较高理论造诣、开拓创新精神、领军能力和奉献精神,治学严谨并被同行公认的知名学者作为首席研究员。给予首席研究员更高的自主性和科研资助,以5~7年为聘任周期(可续聘1~2次),省人才专项经费每年给予30万~50万元科研津贴,支持他们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监督、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改革完善科研队伍的构成方式,探索建立高校专职科研队伍。允许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科研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科技人才兼职。鼓励高校依托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或根据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利用科研经费建立一支以预聘制教师、访问学者、博士后为主体,服务产业技术创新的专职科研队伍。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分类管理、综合评价”的原则,探索建立高校专职科研岗位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编办、人才办
(十二)支持高校科研人员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完善访问学者制度,强化对外科技合作,对高校科研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因公出国(境)进行分类管理,构建常态化学术交流机制。高校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出访所需经费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和管理。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按照科研人员管理;参加非学术交流活动,在因公出国(境)次数、天数等方面予以适当放宽,所需经费由主管部门在核定的部门出国(境)经费总量内统筹管理。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外办、台办、财政厅、审计厅、人才办
五、促进高校师生创新创业
(十三)建设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高校新建的孵化器,省科技厅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其改扩建的孵化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高校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和专业团队合作,建设创业创新、孵化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省级孵化器,省科技厅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支持高校建设创业基地、创客中心、创客天地、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大本营等众创空间和网络众创平台。对于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吸纳创业主体超过20户以上的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省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
(十四)支持高校教师在岗离岗创业。高校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高校科研人员离岗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可延长至5年。
担任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