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临政发〔2017〕9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字〔2020〕131号)规定,继续有效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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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全市产品、工程、环境及服务质量水平,加快实现由“临沂制造”向“临沂创造”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沂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两年1届,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3名。
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提名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经济效益;关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 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临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监督和审定第三方机构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陈述答辩三个评审环节);
(四)批准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五)审定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六)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强市办”)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三)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协助第三方机构做好市长质量奖的技术评审工作;
(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负责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外的其他评审程序的组织实施;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第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技术评审工作,评审经费由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工作;
(三)汇总并向强市办报告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结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知名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高等院校专家及媒体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总人数保持单数。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处理;
(三)审议年度市长质量奖建议候选名单,形成年度市长质量奖建议拟获奖名单,并提请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对完善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在评审工作中向上述单位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六)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七)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