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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发〔2006〕46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6-05-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应征收营业税。收费形成的管道、线路所有权归增值税企业的,对此项收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收费形成的管道、线路所有权归用热(电、气、水)等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对此项收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应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条款失效】
财税〔2005〕16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11-28
注释:条款失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失效】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失效】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失效】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