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6月24日 赣地税发〔1998〕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
实施细则
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2、《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3、《
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资源税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49号
)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
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
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
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
资源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在覆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
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
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全国统一的“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六条 “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
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