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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3-09                                                             青国税函〔2009〕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优化再造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青岛市政府设立了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根据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入驻原则要求,市南国税局在大厅内设立了专门办税窗口办理市内八区设立及变更税务登记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受理业务范围
  市内八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保税区)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可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业务。
  变更内容涉及到缴销发票、纳税申报等业务的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等资料,统一由市南国税局提供,具体项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登记表;
  (三)税务登记变更表;
  (四)有关的各种办税明白纸。
  三、工作流程
  (一)税务登记附送资料
  1.单位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
  2.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个人合伙企业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需根据变更内容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变更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需先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
  (2)变更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变更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变更地址的同时,如果涉及邮政编码、电话变更的,必须在变更表中填写新的邮政编码和电话。
  (4)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6)变更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9)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10)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需先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相关所得税季报、年报)
  (二)税务登记资料审核
  1.设立税务登记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加盖“青岛市市南